我公司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即征即退的优惠政策,申请退税是按50%比例还是按70%的比例计算?

作者: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日期:2022-08-16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0号)第七条规定:“本公告自2022年3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0号)除‘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外同时废止,‘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有关规定可继续执行至2022年12月31日止。《目录》所列的资源综合利用项目适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如在执行过程中有更新、替换,统一按新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执行。

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因此,根据新的文件规定,如果之前因缓缴税款未申请增值税即征即退退税,在3月1日后申请按新的文件公告执行,即按照70%作为比例申请即征即退。

以上回复作为国家税收政策宣传,内容仅供参考,具体情况应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要求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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