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纳税服务和宣传中心
日期:2022-07-01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发布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 (试行) >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7号)的规定:“第三条,纳税人享受符合规定的专项附加扣除的计算时间分别为:
(二)继续教育。学历(学位)继续教育,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入学的当月至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结束的当月,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为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
由于文件表述为“学历(学位)”,因此只要满足学历或学位任一条件,均可进行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纳税人可按范围较长的时间进行填报,但最长不可超过48个月。纳税人在不超过48个月前提下可按学位证领取时间确定教育截止时间。”
以上回复作为国家税收政策宣传,内容仅供参考,具体情况应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要求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