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的员工出差,取得了国内旅客运输服务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购买方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是开给公司的,是否需要在备注栏备注出差人员的姓名,如果没有备注是否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作者: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日期:2022-05-16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六条规定:“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

1.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规定:“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

……

(二)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以取得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税额为进项税额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购买方‘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等信息,应当与实际抵扣税款的纳税人一致,否则不予抵扣。”

因此,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购买方“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等信息应与企业一致,如果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抵扣,没有强制要求在备注栏备注出差人员姓名。

以上回复作为国家税收政策宣传,内容仅供参考,具体情况应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要求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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