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日期:2022-05-05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附件4《视同自产货物的具体范围》规定:“与本企业所生产的货物属于配套出口,且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的外购货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1)用于维修本企业出口的自产产品的工具、零部件、配件;
(2)不经过本企业加工或组装,出口后能直接与本企业自产产品组合成成套设备的货物。”
因此,该企业将外购茶具配套自产茶叶出口的行为不符合视同自产的条件,外购茶具出口,不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实行增值税免税政策。
以上回复作为国家税收政策宣传,内容仅供参考,具体情况应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要求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