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日期:2022-03-29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相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8号)附件2《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填表说明规定:“8.‘已预缴税款金额’栏填写已向经营地税务机关预缴的增值税税款的累计金额(金额单位:元,下同)。”
因此,《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中的已预缴税款金额应填写预缴的增值税额。在电子税务局办理反馈时,纳税人可通过查询已缴税款后勾选税票信息,由系统带出。
以上回复作为国家税收政策宣传,内容仅供参考,具体情况应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要求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