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1号将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范围扩大,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减免范围是否有对应扩大?

作者:12366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日期:2022-03-29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规定:“一、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因此,目前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减免范围没有扩大,还是对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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