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日期:2022-01-11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证监会关于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9〕8号)规定:“五、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或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后,3年内不能变更。
六、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应当在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完成备案的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核算方式备案;未按规定备案的,视同选择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2019年1月1日前已经完成备案的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应当在2019年3月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核算方式备案。创投企业选择一种核算方式满3年需要调整的,应当在满3年的次年1月31日前,重新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因此,如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选择一种核算方式备案满3年后需要调整的,应当在满3年的次年1月31日前,重新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如不需要调整,无需重新备案。
以上回复作为国家税收政策宣传,内容仅供参考,具体情况应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要求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