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书馆提供图书借阅服务,应如何缴纳增值税?

作者:12366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日期:2022-01-10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一、销售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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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生活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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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文化体育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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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文化服务,是指为满足社会公众文化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种服务。包括:文艺创作、文艺表演、文化比赛,图书馆的图书和资料借阅,档案馆的档案管理,文物及非物质遗产保护,组织举办宗教活动、科技活动、文化活动,提供游览场所。”

因此,图书馆提供图书借阅服务,应按照文化服务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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