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2019年符合增值税进项税额加计抵减条件,但未计提加计抵减额。2020年不符合加计抵减条件,但2021年符合加计抵减条件。该纳税人是否可以在2021年一并计提2019年和2021年的加计抵减额?

作者:12366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日期:2022-01-10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七、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

……

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后,当年内不再调整,以后年度是否适用,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

纳税人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

因此,该纳税人可以在2021年一并计提2019年和2021年的加计抵减额,无需调整以前年度的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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