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日期:2022-01-07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有农用地出租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号)第四条规定:“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退(免)税或者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在收齐退(免)税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后,即可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或者办理不能收汇手续的,在收汇或者办理不能收汇手续后,即可申报办理退(免)税。
……
七、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因此,该出口企业2017年的出口业务未申请出口退(免)税,若未按免税或视同内销征税的,可按规定申报办理退(免)税。
以上回复作为国家税收政策宣传,内容仅供参考,具体情况应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要求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