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出租与机构所在地在同一地级市、但不同区的不动产,是否需要在房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作者:12366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日期:2022-01-06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九款规定:“1.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

3.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应按照3%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4.小规模纳税人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含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因此,纳税人出租与机构所在地在同一地级市、但不同区的不动产,需要在房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以上回复作为国家税收政策宣传,内容仅供参考,具体情况应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要求为准!

上一篇:机动车生产企业销售本企业生产的机动车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时,是否必须与机动车合格证信息进行匹配?

下一篇:纳税人在2020年12月31日(含)前购置符合免税条件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已缴纳车辆购置税但尚未办理退税的,2021年1月1日后是否还可以申请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