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生产企业销售本企业生产的机动车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时,是否必须与机动车合格证信息进行匹配?

作者:12366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日期:2022-01-06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关于发布《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公告2020年第23号)规定:“第七条 销售方使用机动车发票开具模块时,应遵循以下规则:

(一)国内机动车生产企业销售本企业生产的机动车、进口机动车生产企业驻我国办事机构或总授权代理机构和从事机动车进口的其他机动车贸易商销售本企业进口的机动车,应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和机动车合格证管理系统,依据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将机动车发票开具信息与国产机动车合格证电子信息或车辆电子信息(以下统称‘车辆电子信息’)进行关联匹配。

……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1年5月1日起试行,2021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自本办法试行之日起制造的机动车,销售方应按本办法规定开具机动车发票。制造日期按照国产机动车的制造日期或者进口机动车的进口日期确定。”

因此,自2021年5月1日起,国内机动车生产企业销售本企业生产的机动车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时,必须与机动车合格证信息进行匹配。

以上回复作为国家税收政策宣传,内容仅供参考,具体情况应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要求为准!

上一篇:纳税人将燃料油燃烧后产生的混着污水的废油,销售给污油水回收公司,是否需要通过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开具发票?

下一篇:纳税人出租与机构所在地在同一地级市、但不同区的不动产,是否需要在房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