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年度享受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相关资料应由总机构留存备查还是分支机构留存备查?

作者:国家税务总局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日期:2025-09-26

答:上一年度,无论是总机构还是非法人分支机构发生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研发活动,均由总机构汇总计算并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第八条规定,设有非法人分支机构的居民企业以及实行汇总纳税的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享受优惠事项的,由居民企业的总机构以及汇总纳税的主要机构、场所负责统一归集并留存备查资料。

因此,跨省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在上一年度享受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相关资料应当由总机构留存备查。


以上回复作为国家税收政策宣传,内容仅供参考,具体情况应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要求为准!

上一篇:我们企业买了一套二手房,想问一下,该如何计提折旧?

下一篇:新成立公司因法人代表上一家公司是D级被直接判定为D级纳税人,什么时候重新评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