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有效 发文日期:2018-08-1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资“方便旗”船回国登记进口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关税〔2016〕42号)的规定,经审定,“盛运来”等5艘中资“方便旗”船舶可享受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的优惠,具体船舶清单见附件。
附件:第三批享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中资“方便旗”船舶清单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2018年8月17日
发文单位: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
上一篇: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8年版)》的通知
下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部分税务稽查内部管理文书式样》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