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失效 发文日期:2005-05-18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失效废止的部分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8号),2026年8月10日,全文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部分地区请示,要求明确部分液化气产品适用增值税税率,现明确如下:
对由石油伴生气加工压缩而成的石油液化气,应当按照13%的增值税税率征收增值税。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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