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呼和浩特市铁路局向职工销售住房征免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5〕334号

全文失效    发文日期:2005-04-18

注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失效废止的部分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8号),2026年8月10日,全文失效。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呼铁局向职工销售住房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请示》(内地税字〔2005〕18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纳税人自建住房销售给本单位职工,属于销售不动产行为,应照章征收营业税。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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