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恒康天安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取得的保险业务收入免征营业税的批复

国税函〔2004〕888号

全文失效    发文日期:2004-07-07

注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失效废止的部分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8号),2026年8月10日,全文失效。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恒康天安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取得的保险业务收入免征营业税的请示》(沪地税流〔2004〕69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若干项目免征营业税的通知》[(94)财税字第2号]和《关于人寿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18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对恒康天安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开办的符合免税条件的下列险种免征营业税:

    一、恒康天安附加“母子安康”母婴疾病保险;

    二、恒康天安附加“伊人风采”女性疾病保险;

    三、恒康天安“金多多”两全保险(分红型)10年期;

    四、恒康天安“金多多(B)”两全保险(分红型)5年期、8年期;

    五、恒康天安“天才宝(B)”两全保险(分红型)(新费率);

    六、恒康天安“溢财宝(B)”两全保险(分红型)(新费率)。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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