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专项维修基金征免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4〕69号

全文失效    发文日期:2004-06-07

注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失效废止的部分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8号),2026年8月10日,全文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有关单位代收的住房专项维修基金是否计征营业税的问题,现明确如下:

    住房专项维修基金是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的一项代管基金,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鉴于住房专项维修基金资金所有权及使用的特殊性,对房地产主管部门或其指定机构、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发企业以及物业管理单位代收的住房专项维修基金,不计征营业税。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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