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投资者再投资递延纳税优惠政策,您享受了吗?

作者: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日期:2022-04-08

【前言】

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是指对境外投资者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用于境内直接投资,凡符合规定条件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这个政策常被简称为“再投资递延纳税”、“再投资暂不征税”等。

为了鼓励境外投资者持续扩大在华投资,为外资企业长期发展创造更好环境,我国出台了一系列的“再投资递延纳税”政策,主要包括:

1.《关于扩大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适用范围的通知》(财税〔2018〕102号)

2.《关于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适用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3号)

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如何享受这项优惠政策吧!

一、再投资递延纳税政策适用对象

“境外投资者”是指《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非居民企业,即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

利润分配企业为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应按规定履行扣缴义务,为境外投资者办理享受递延纳税政策的相关手续。

二、再投资递延纳税政策适用范围

境外投资者自2018年1月1日(含当日)起,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直接投资于所有非禁止外商投资的项目和领域,凡符合规定条件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

三、再投资递延纳税政策须满足条件

境外投资者享受递延纳税政策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直接投资,即境外投资者以分得利润进行的增资、新建、股权收购等权益性投资行为,具体包括:

1.新增或转增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实收资本或者资本公积;

2.在中国境内投资新建居民企业;

3.从非关联方收购中国境内居民企业股权;

4.财政部、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方式。

需注意的是,上述权益性投资不包括新增、转增、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符合《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2005年第28号令)规定的战略投资除外】。

“新增或转增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实收资本或者资本公积”,包括境外投资者以分得的利润用于补缴其在境内居民企业已经认缴的注册资本。

(二)境外投资者分得的利润属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向投资者实际分配已经实现的留存收益而形成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三)用于投资的资金(资产)必须直接从利润分配企业划转到被投资企业或股权转让方账户,不得中间周转。但境外投资者按照《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管理办法》(银发〔2011〕23号)第十四条规定,通过人民币再投资专用账户划转其在境内的人民币利润所得用于境内直接投资,凡在相关人民币利润款项从利润分配企业账户转入境外投资者人民币再投资专用存款账户当日内,再由境外投资者人民币再投资专用存款账户转入被投资企业或股权转让方账户的,视为符合上述“不得中间周转”的条件。

(四)境外投资者用于直接投资的利润以现金形式支付的,相关款项从利润分配企业的账户直接转入被投资企业或股权转让方账户,在直接投资前不得在境内外其他账户周转;境外投资者用于直接投资的利润以实物、有价证券等非现金形式支付的,相关资产所有权直接从利润分配企业转入被投资企业或股权转让方,在直接投资前不得由其他企业、个人代为持有或临时持有。

四、享受再投资递延纳税政策需提交资料

境外投资者享受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境外投资者在向利润分配企业提出享受递延纳税政策时,应按规定填写《非居民企业递延缴纳预提所得税信息报告表》,并提交给利润分配企业。

(二)境外投资者按照规定追补享受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时,应向利润分配企业主管税务机关提交《非居民企业递延缴纳预提所得税信息报告表》以及相关合同、支付凭证等办理退税的其他资料。

五、享受再投资递延纳税政策需办理的涉税事项

利润分配企业在执行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过程中需要办理的税务事项包括:

(一)接受境外投资者填报的《非居民企业递延缴纳预提所得税信息报告表》;

(二)按规定审核境外投资者提供的信息资料。

审核内容:一是境外投资者填报的信息在形式上是否完整,有无缺项;

二是利润实际支付过程与境外投资者填报信息是否吻合;

三是境外投资者填报信息涉及利润分配企业的内容是否真实、准确。

(三)经审核三项内容均无误的,利润分配企业可以在支付利润时暂不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扣缴企业所得税。

(四)利润分配企业在执行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后,应自实际支付利润之日起7日内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同时附报由境外投资者提交并经利润分配企业补填相关信息后的《非居民企业递延缴纳预提所得税信息报告表》。

(五)按照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与境外投资者享受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相关的其他资料。

六、不应享受而享受了再投资递延纳税政策要承担的责任

(一)利润分配企业未按照规定审核确认境外投资者提交的资料信息,致使不应享受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的境外投资者实际享受了的,利润分配企业主管税务机关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利润分配企业应扣未扣税款的责任,并依法向境外投资者追缴应当缴纳的税款。

(二)境外投资者填报信息有误,致使其本不应享受暂不征税政策,但实际享受暂不征税政策的,利润分配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将依法追究境外投资者的延迟纳税责任,税款延迟缴纳期限自相关利润支付之日起计算。

七、境外投资者应享受而未享受再投资递延纳税政策的税务处理

境外投资者可以享受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优惠但未实际享受的,可在实际缴纳相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申请追补享受该政策,退还已缴纳的税款。

八、境外投资者实际收回投资后的税务处理

境外投资者通过股权转让、回购、清算等方式实际收回享受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待遇的直接投资,在实际收取相应款项后7日内,按规定程序向税务部门申报补缴递延的税款。

境外投资者享受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后,被投资企业发生重组符合特殊性重组条件,并实际按照特殊性重组进行了税务处理的,可继续享受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待遇。

境外投资者部分处置持有的包含已享受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和未享受递延纳税政策的同一项中国境内居民企业投资,视为先行处置已享受递延纳税政策的投资。

九、境外投资者补缴递延税款时享受税收协定的规定

境外投资者在享受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后补缴递延税款时,仍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税收协定待遇,但通常只能适用相关利润支付时有效的税收协定规定,即除税收协定另有规定外,境外投资者不得享受补缴递延税款时的税收协定待遇。补缴递延税款情形包括按规定纠正不当享受递延纳税待遇和按规定停止享受递延纳税待遇。

按照规定享受协定待遇的境外投资者应在办理纳税申报时,自行报送《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5号)规定的报告表,并按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十、享受再投资享受递延纳税政策不需办理对外支付税务备案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补充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2021年第19号公告)规定,外国投资者以境内直接投资合法所得在境内再投资,无需办理对外支付税务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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