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的部分房产转到自己企业名下,不再对外销售,土地增值税清算时这部分房产应如何处理?

作者:12366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日期:2022-01-06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规定: “三、非直接销售和自用房地产的收入确定

……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的部分房地产转为企业自用或用于出租等商业用途时,如果产权未发生转移,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在税款清算时不列收入,不扣除相应的成本和费用。”

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的房产转到企业名下自用时,土地增值税清算不列收入,也不扣除相应的成本和费用。


以上回复作为国家税收政策宣传,内容仅供参考,具体情况应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要求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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