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后,产生面积差的补、退款,是否可以对应退补土地增值税?

作者:12366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日期:2022-01-06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规定:“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收入确认的问题

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已全额开具商品房销售发票的,按照发票所载金额确认收入;未开具发票或未全额开具发票的,以交易双方签订的销售合同所载的售房金额及其他收益确认收入。销售合同所载商品房面积与有关部门实际测量面积不一致,在清算前已发生补、退房款的,应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予以调整。”

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后,产生面积差的补、退款,可填报《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二)》进行更正申报,并对应申请退税或补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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