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分机构各自独立申报企业所得税,总机构是否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的优惠政策?

作者:12366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日期:2022-01-05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因此,现行企业所得税实行法人税制,企业应以法人为主体,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由于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经营情况应并入企业总机构,由企业总机构汇总计算应纳税款,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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