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日期:2022-01-04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国务院扶贫办关于企业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19年第49号) 的政策解读规定:“十一、企业进行扶贫捐赠后在取得捐赠票据方面应注意什么?
根据《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0〕112号)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公益性事业单位、公益性社会团体及其他公益性组织,依法接受并用于公益性事业的捐赠财物时,应当向提供捐赠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具凭证。
企业发生对‘目标脱贫地区’的捐赠支出时,应及时要求开具方在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中注明目标脱贫地区的具体名称,并妥善保管该票据。”
因此,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向目标脱贫地区进行扶贫捐赠,必须取得注明目标脱贫地区的名称的捐赠票据,才可以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以上回复作为国家税收政策宣传,内容仅供参考,具体情况应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要求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