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日期:2021-12-30
答: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八、自2019年4月1日起,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
……
(六)纳税人取得退还的留抵税额后,应相应调减当期留抵税额。按照本条规定再次满足退税条件的,可以继续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留抵税额,但本条第(一)项第1点规定的连续期间,不得重复计算。”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0号)规定:“十五、纳税人应在收到税务机关准予留抵退税的《税务事项通知书》当期,以税务机关核准的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冲减期末留抵税额,并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相应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22栏‘上期留抵税额退税’。”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第五条规定:“……转登记纳税人应准确核算“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的变动情况。”
因此,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后,收到一般纳税人期间申请退还的增量留抵退税额,不需要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上体现进项转出额,纳税人应调整“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
以上回复作为国家税收政策宣传,内容仅供参考,具体情况应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要求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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