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日期:2026-04-23
答:根据《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7号)的规定,同时取得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的纳税人,可在综合所得或者经营所得中申报减除费用六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但不得重复申报减除。
依据:《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7号)
以上回复作为国家税收政策宣传,内容仅供参考,具体情况应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要求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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