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汇总核算的总分机构之间提供服务,取得的收入是否可以开具增值税发票?

作者:12366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日期:2021-12-29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

第十条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属于下列非经营活动的情形除外: 

……”

因此,非汇总核算的总分机构之间提供服务,总分公司之间按独立交易行为开具发票并申报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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