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日期:2026-02-10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一号):第二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应当按照规定扣除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6号)一、城建税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以下称两税)税额为计税依据。
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是指纳税人依照增值税相关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规定计算应当缴纳的增值税税额,加上增值税免抵税额,扣除直接减免的增值税税额和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以下简称留抵退税额)后的金额。...
纳税人自收到留抵退税额之日起,应当在下一个纳税申报期从城建税计税依据中扣除。
留抵退税额仅允许在按照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确定的城建税计税依据中扣除。当期未扣除完的余额,在以后纳税申报期按规定继续扣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一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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