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日期:2026-02-10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九号):“第三条车辆购置税实行一次性征收。购置已征车辆购置税的车辆,不再征收车辆购置税。...第十四条免税、减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不再属于免税、减税范围的,纳税人应当在办理车辆转移登记或者变更登记前缴纳车辆购置税。计税价格以免税、减税车辆初次办理纳税申报时确定的计税价格为基准,每满一年扣减百分之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九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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