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零售环节购进蔬菜,取得的免税增值税普通发票,是否可以作为进项抵扣凭证?

作者: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日期:2026-02-10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四)纳税人从批发、零售环节购进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蔬菜、部分鲜活肉蛋而取得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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