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日期:2026-02-10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涉税专业服务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号)规定:“第九条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用积分为评价周期内的累计积分,按月公告,下一个评价周期重新积分。评价周期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涉税服务人员信用积分为累计积分。
……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以上回复作为国家税收政策宣传,内容仅供参考,具体情况应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要求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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