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日期:2026-01-06
答: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外的纳税人(以下称一般纳税人)因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形,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增值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扣减。
举个例子
消费者黄某在11月11日下单,11月30日收到货物,并在12月1日选择退货,那么商家应于11月正常确认销售收入,在发生退货的当期,即12月确认为销售退回,并冲减12月的销售额。如果商家已经向消费者黄某开具发票,还应按规定开具红字发票。
以上回复作为国家税收政策宣传,内容仅供参考,具体情况应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要求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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