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日期:2026-01-06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2号)附件二《<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第三条第(一)项第1点规定,第1列“销售额”:填写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含税)。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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