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日期:2026-01-06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五条 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股权转让方为纳税人,以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第十九条 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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