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享受境外投资者再投资税收抵免政策?

作者: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日期:2026-01-06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关于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税收抵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公告2025年第2号,以下简称财税公告)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税收抵免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8号,以下简称征管公告)要求,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整理了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税收抵免政策(以下简称“再投资税收抵免政策”)相关要点,帮助境外投资者更好地理解和享受该项优惠政策。

一、“境外投资者持有再投资的时间”的确定

境外投资者以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利润再投资情况表》中列明的再投资时间当月,确认开始计算其持有再投资的时间,以收回投资款与被投资企业按规定完成法律形式变更手续月份中较早的月份,作为停止计算境外投资者持有再投资的时间。

举例而言,2025年10月,境外A公司取得境内甲公司分配的利润,并全部增资于甲公司。2025年11月20日,境外A公司取得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利润再投资情况表》,列明再投资时间为10月28日。2030年9月3日,A公司转让其持有的全部甲公司股权,甲公司当天完成股权变更手续,2030年11月1日,A公司收到股权转让款。A公司持有该再投资的时间为2025年10月至2030年9月,共60个月,符合再投资需连续持有至少5年(60个月)的要求。

二、境外投资者再投资时,税收抵免额度的计算

境外投资者再投资时,区分以下两种情形计算税收抵免额度:

一是符合条件的企业,在确定税收抵免额度时,可选择按再投资额的10%或者可适用的税收协定(或安排)规定的低于10%的股息征税比例计算。相关比例一经选定,后续收回投资时,不得再适用税收协定(或安排)规定的更低的股息征税比例;

  举例而言,针对情形一,2025年10月,境外A国B公司取得境内甲公司分配的利润1000万元,并全部用于增资于甲公司,符合税收抵免政策条件。按照中国与A国税收协定股息条款,B公司可选择适用5%的股息征税比例。在确定税收抵免额度时,B公司可选择适用10%或5%的比例计算。如选择适用10%的比例,则该再投资税收抵免额度为100万元,2031年10月,B公司收回投资并申报补缴递延的税款时,应就该再投资缴纳税款100万元,不得适用税收协定5%的征税比例。如一开始选择适用5%,则该再投资税收抵免额度为50万元,在收回投资时,应按照此前已确认的税收协定5%的比例计算缴纳税款50万元;如后续税务机关认定B公司不符合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条件,并要求就该再投资对应利润缴纳100万元税款,纳税人可按补缴的税款相应调增其税收抵免额度。

二是同一境外投资者有多笔符合条件的境内再投资的,应按利润分配企业分别归集税收抵免额度。

针对情形二,境外A公司取得境内甲公司分配的利润500万元和乙公司分配的利润7000万元,全部再投资于境内丙公司且均符合税收抵免政策条件。A公司归集的与境内甲公司相关的税收抵免额度50万元,归集的与境内乙公司相关的税收抵免额度700万元。后续,如境内甲公司向A公司支付特许权使用费,产生应扣缴税款60万元,则可以前述A公司归集的与境内甲公司相关的抵免额度50万元,抵减A公司应纳税额50万元,另有10万元需扣缴税款,不得用前述A公司归集的与乙公司相关的抵免额度700万元抵减。

三、境外投资者享受再投资抵免政策的办理流程

符合条件的境外投资者,应通过被投资企业经由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外商投资综合管理应用)向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报送境外投资者名称、国别,被投资企业与利润分配企业名称及所在地,再投资时间、行业领域和金额等信息及相关凭证。

被投资企业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对企业提交的相关信息进行比对核实,并提交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税务等有关部门确认符合条件后,向被投资企业出具包含上述信息的带有全国唯一编码的《利润再投资情况表》等材料。被投资企业将相关材料提交境外投资者。

境外投资者按照规定享受税收抵免政策的,应当填写《境外投资者再投资税收抵免信息报告表》,连同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利润再投资情况表》,提交给利润分配企业。利润分配企业申报抵减境外投资者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以下资料:

(一)利润分配企业填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

(二)《境外投资者再投资税收抵免信息报告表》;

(三)《利润再投资情况表》。

四、税收抵免额度的调整

税务机关在后续管理中发现境外投资者不应享受税收抵免政策的(包括境外投资者持有再投资不满5年(60个月)收回全部或部分直接投资),需调整税收抵免额度。

举例而言,2025年10月,境外投资者A公司取得境内甲公司分配的利润1000万元,全部用于向甲公司增资,符合税收抵免政策条件,假设境外投资者选定适用10%的抵免比例,形成税收抵免额度100万元。2027年7月,A公司收回其中的700万元再投资,除补缴递延的股息所得企业所得税70万元外,还应调减税收抵免额度70万元,调整后可抵免额度为30万元。

五、补缴税款时加收滞纳金的计算

境外投资者不符合税收抵免政策条件但实际享受抵免政策导致少缴税款的(包括境外投资者持有再投资不满5年(60个月)收回全部或部分直接投资需补缴税款),自享受税收抵免政策之日(即抵减税款当天)起加收滞纳金。

举例而言,2025年10月,境外投资者A公司取得境内甲公司分配的利润1000万元,全部用于向甲公司增资,符合税收抵免政策条件,假设境外投资者选定适用10%的抵免比例,形成税收抵免额度100万元。2026年7月1日甲公司向A公司支付600万元特许权使用费,7月2日申报抵减60万元税款。2027年1月,A公司收回其中的500万元再投资,除补缴递延的股息应纳企业所得税50万元外,还应将抵免额度调整为50万元,补缴已抵减税款(60万元)超过调整后抵免额度(50万元)的10万元税款,并自2026年7月2日起计算滞纳金。

六、境外投资者收回享受税收抵免政策的直接投资时涉税事项的办理

境外投资者在投资满5年(60个月)后收回享受税收抵免政策的全部或部分直接投资的,其收回投资对应的境内居民企业分配利润,应在收回投资后7日内向利润分配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补缴递延的税款,再投资税收抵免结转余额可抵减其应纳税款。

境外投资者在投资不满5年(60个月)时收回享受税收抵免政策的全部或部分直接投资的,其收回投资对应的境内居民企业分配利润视为不符合本公告规定的税收优惠条件,境外投资者除按前款规定补缴递延的税款外,还应按比例减少境外投资者可享受的税收抵免额度。如境外投资者已使用税收抵免额度超过调整后抵免额度的,境外投资者应在收回投资后7日内补缴超出部分税款。

境外投资者收回的直接投资中包含已享受和未享受税收抵免政策的直接投资的,视为先行处置已享受税收抵免政策的投资。

境外投资者收回享受税收抵免政策的全部或部分直接投资时,需区分是否符合税收抵免政策条件,根据不同的情况计算应缴纳的税款及滞纳金,并按规定申报纳税。

举例而言,2026年3月1日,境外投资者A公司取得境内X地甲公司分配的利润1000万元,全部投资于境内Y地乙公司,且符合税收抵免政策条件,假设境外投资者选定适用10%的抵免比例,形成税收抵免额度100万元。2027年,甲公司向A公司支付特许权使用费600万元,抵减税款60万元。2028年6月1日,A公司收回对乙公司的投资100万元。2031年6月1日,A公司收回对乙公司的投资900万元。

计算税款时,2028年6月1日,A公司收回对乙公司的投资100万元,再投资持有时间不满5年,不符合税收抵免政策条件,需调减抵免额度10万元。同时,A公司应补缴递延股息应纳企业所得税10万元,可用税收抵免结转余额30万元(90万元的抵免额度减去已抵减的60万元)进行抵减,无需缴税,抵减后抵免余额为20万元。

申报纳税时,A公司应向X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申报股息所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10万元,选择国内法优惠项下代码为0004081525税收优惠,填写优惠金额10万元。同时,填报《境外投资者再投资税收抵免信息报告表》,抵减应纳税额10万元。

2031年6月1日,A公司收回对乙公司的投资900万元,再投资持有时间已满5年,A公司应补缴递延股息应纳的企业所得税90万元,可用税收抵免结转余额抵减20万元,需缴纳递延的税款70万元。

申报纳税时,A公司应向X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申报补缴递延的股息应纳企业所得税90万元,选择国内法优惠项下代码为0004081525税收优惠,填写优惠金额20万元,缴纳税款70万元。同时,填报《境外投资者再投资税收抵免信息报告表》,抵减应纳税额20万元。

境外投资者收回投资,申报补缴递延税款,并享受税收抵免政策的,应向利润分配企业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以下资料:

(一)境外投资者填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

(二)《境外投资者再投资税收抵免信息报告表》。

七、境外投资者收回的直接投资的顺序

境外投资者收回直接投资,确认收回投资的顺序如下:已享受税收抵免政策的投资——符合税收抵免政策未实际享受的投资——享受递延纳税政策但不符合税收抵免政策的投资——其他投资。对于同一类型的投资,按投资时间先后顺序依次确认收回投资。

举例而言,境外投资者A公司在境内有一系列投资及处置事项。

1.2015年1月,投资5000万元设立境内全资子公司甲。

2.2024年4月,取得甲公司分配的利润1000万元,全部再投资于甲公司,享受递延纳税政策。

3.2025年5月,取得甲公司分配的利润1000万元,全部再投资于甲公司,享受递延纳税政策,符合税收抵免政策条件。

4.2026年6月,抵减甲公司支付特许权使用费应扣缴的企业所得税50万元。

5.2027年7月,取得甲公司分配的利润1000万元,全部再投资于甲公司,享受递延纳税政策,符合税收抵免政策条件。

6.2030年1月,从甲公司收回投资4100万元。

上述事项中,事项3属于已享受抵免政策的投资,事项5属于符合税收抵免政策条件但未实际享受的投资,事项2属于享受递延纳税政策但不符合税收抵免政策条件的投资,事项1属于其他投资。因此,A公司按以下顺序确认收回投资的时间:事项3—事项5—事项2—事项1。

八、境外投资者部分处置享受税收抵免政策的多笔再投资,应缴纳税款的计算

境外投资者在投资不满5年(60个月)时收回享受税收抵免政策的全部或部分直接投资的,境外投资者除按规定补缴递延的税款外,还应按比例减少境外投资者可享受的税收抵免额度。收回的直接投资中包含已享受和未享受税收抵免政策的直接投资的,视为先行处置已享受税收抵免政策的投资。

举例而言,2023年3月,境外投资者A公司取得境内甲公司分配的利润1000万元,全部用于对甲公司的增资,享受递延纳税政策。

2025年10月,A公司取得境内甲公司分配的利润1000万元,全部再投资于甲公司,享受递延纳税政策,符合税收抵免政策条件,假设A公司选定适用10%的抵免比例,形成税收抵免额度100万元。

2027年3月,A公司取得甲公司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产生应纳税额60万元,并全部用再投资税收抵免额度抵减。

2028年1月,A公司取得境内甲公司分配利润2000万元,全部再投资于甲公司,享受递延纳税政策,符合税收抵免政策条件,假设A公司选定适用10%的抵免比例,形成税收抵免额度200万元。

2028年7月,A公司收回对甲公司的投资1500万元,应视为其先行处置2025年10月的1000万元投资,再处置2028年1月2000万元投资中的500万元。因两笔再投资持有时间均不满五年,调减税收抵免额度150万元,调整后税收抵免额度为150-60=90万元。收回再投资应补缴递延的股息应纳企业所得税150万元,可用调整后税收抵免额度90万元进行抵减,缴纳税款60万元。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关于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税收抵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公告2025年第2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税收抵免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8号)



以上回复作为国家税收政策宣传,内容仅供参考,具体情况应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要求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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