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因税务机关按照“首违不罚”相关规定不予行政处罚的,会计入纳税缴费信用评价吗?

作者: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日期:2026-01-06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2号)第十九条规定:“经营主体有下列情形的,不影响其纳税缴费信用评价:

……

 (三)税务机关按照相关规定对经营主体不予行政处罚的”

 “税务机关按照相关规定对经营主体不予行政处罚”是指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由税务机关下达《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情形,或按照税务系统“首违不罚”相关规定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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