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设备监测服务合同,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

作者:12366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日期:2021-12-29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第二条规定:“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

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2.产权转移书据;
  3.营业账簿;
  4.权利、许可证照;
  5.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1988)财税字第255号)第十条规定:“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

因此,设备监测服务合同非印花税应税凭证,不征收印花税。


以上回复作为国家税收政策宣传,内容仅供参考,具体情况应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要求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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