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境内有住所个人的“住所”是如何判定的?

作者:国家税务总局

来源:网络

日期:2021-11-15

答:税法上所称“住所”是一个特定概念,不等同于实 物意义上的住房。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 在境内有住所的个人,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 在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习惯性居住是判定纳税人是居民 个人还是非居民个人的一个法律意义上的标准,并不是指实 际的居住地或者在某一个特定时期内的居住地。对于因学 习、工作、探亲、旅游等原因而在境外居住,在这些原因消 除后仍然回到中国境内居住的个人,则中国为该纳税人的习 惯性居住地,即该个人属于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对于境外个人仅因学习、工作、探亲、旅游等原因而在 中国境内居住,待上述原因消除后该境外个人仍然回到境外 居住的,其习惯性居住地不在境内,即使该境外个人在境内 购买住房,也不会被认定为境内有住所的个人。

以上回复作为国家税收政策宣传,内容仅供参考,具体情况应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要求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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