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日期:2026-01-05
答:不就地分摊预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规定:“……
第五条 以下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
(四)当年撤销的二级分支机构,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所属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间起,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以上回复作为国家税收政策宣传,内容仅供参考,具体情况应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要求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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