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互联网平台取得直播相关收入的平台内经营者,同时是互联网平台企业的,应当如何报送涉税信息?

作者: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日期:2026-01-05

答:平台内经营者同时是互联网平台企业,已按照《公告》第二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报送网络主播及合作方涉税信息的,可不重复报送


以上回复作为国家税收政策宣传,内容仅供参考,具体情况应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要求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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