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通过互联网平台销售无形资产并取得收入,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如何填报其收入信息?

作者:国家税务总局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日期:2026-01-05

答:对于自然人通过互联网平台向他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填报在《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收入信息报送表》中“特许权使用费”栏次(27列)。

对于自然人通过互联网平台转让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所有权取得的收入,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填报在《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收入信息报送表》中“从事其他网络交易活动取得的收入”栏次(28列)。


以上回复作为国家税收政策宣传,内容仅供参考,具体情况应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要求为准!

上一篇:同一互联网平台企业同时运营多个互联网平台的,应当如何报送涉税信息?

下一篇: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在互联网平台上获得的某豆、某币等非货币形式经济利益,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如何报送收入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