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主播通过互联网平台取得的非货币形式经济利益(如某币、某豆等),平台企业在报送其收入信息时,能否以“提现”时间作为收入确认时间?

作者:国家税务总局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日期:2026-01-05

答:网络主播通过互联网平台取得的非货币形式经济利益,无论是否具备交易或消费功能,平台企业在报送其收入信息时,均应当以非货币形式经济利益到达其平台账户(如平台虚拟账户、平台虚拟钱包等)的时间,作为收入确认时间。


以上回复作为国家税收政策宣传,内容仅供参考,具体情况应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要求为准!

上一篇:为小程序提供基础架构服务的平台企业,应该如何报送小程序经营者的涉税信息?

下一篇:平台企业报送的平台内经营者收入信息,是否可以剔除“刷单”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