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员工因公出差,使用自己的12306铁路积分换取了免费的动车票,票面上未注明价格。企业是否可以以该动车票作为凭证,按照12306查询到的车票价格作为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作者:12366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日期:2021-12-29

答: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发票及税控系统使用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6号)规定:“……

(二)中国铁路总公司及其所属运输企业(含分支机构)可暂延用其自行印制的铁路票据,其他提供铁路运输服务的纳税人以及提供邮政服务的纳税人,其普通发票的使用由各省税务局确定。”

因此,企业在境内购买的铁路旅客运输服务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支出应当以动车票作为扣除凭证。但由于票面上未注明价格,不能证明实际支出发生情况,不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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