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日期:2026-01-05
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5年第20号)第十条规定,纳税人既有增值税欠税,又有期末留抵税额的,按照最近一期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期末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后的余额确定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
上述增值税欠税,包括增值税欠税及相应滞纳金。
以上回复作为国家税收政策宣传,内容仅供参考,具体情况应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要求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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