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日期:2021-12-29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三条的规定:“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印发)。”
平潭虽然在行政区域划分上属于福州市区域,但税务管理上属于平潭综合实验区。因此,一般纳税人建安企业从平潭到福州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需要在福州预缴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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