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12366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日期:2021-12-29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40号)第三条规定:“认定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所称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是指注册资金在80万元(含80万元)以下、职工人数在10人(含10人)以下的批发企业。只从事出口贸易,不需要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除外。”
以上回复作为国家税收政策宣传,内容仅供参考,具体情况应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要求为准!
上一篇:明星的经纪代理人是否可以申请汇总代开发票?
下一篇: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的销售额是否需要并入总机构,判断是否需要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