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日期:2021-12-28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十八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五)项所称利息收入,是指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
因此,虽然农民工工资专户是依据国办发〔2016〕1号文件要求设立的,但是企业实际取得的是银行支付的存款利息,应作为“利息收入”计征企业所得税。
以上回复作为国家税收政策宣传,内容仅供参考,具体情况应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要求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