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日期:2025-06-26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1号)的规定,“第十一条 退税商店在向境外旅客开具《离境退税申请单》后,如发生境外旅客退货等需作废销售发票或红字冲销等情形的,在作废销售发票的同时,需将作废或冲销发票对应的《离境退税申请单》同时作废。
第十二条 已办理离境退税的销售发票,退税商店不得作废或对该发票开具红字发票冲销。
……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以上回复作为国家税收政策宣传,内容仅供参考,具体情况应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要求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