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享受招用重点群体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留存备查材料中的《就业创业证》是否需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字样?

作者:12366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日期:2021-12-28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 教育部关于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操作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0号)规定:“二、企业招用重点群体税收政策

……

(三)税收减免管理

企业招用重点群体享受本项优惠的,由企业留存以下材料备查:
  1.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零就业家庭、城市低保家庭的登记失业人员,以及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创业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
  2.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认定证明》。
  3.《重点群体人员本年度实际工作时间表》(见附件)。”

因此,企业享受招用重点群体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留存备查材料中的《就业创业证》需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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