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日期:2025-01-15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应用全面数字化电子发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11号)规定,六、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税收风险程度、纳税信用级别、实际经营情况等因素,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授予发票总额度,并实行动态调整。发票总额度,是指一个自然月内,纳税人发票开具总金额(不含增值税)的上限额度。 纳税人因实际经营情况发生变化需要调整发票总额度的,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予以调整。 …… 十二、本公告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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