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境外旅客2019年4月1日来我国游玩。4月3日,该旅客在北京某退税商店购买了一件旗袍,取得退税商店当天为其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和退税申请单,发票注明税率13%,价税合计4520元。4月5日,该旅客将旗袍作为礼物送给了中国好友。2019年4月6日该旅客从北京离境。该旅客是否可以就其购买的旗袍申请办理离境退税?

作者: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日期:2024-12-27

答:不可以。按照《财政部关于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告2015年第3号)的规定,境外旅客购买的退税物品由境外旅客本人随身携带或随行托运出境,是境外旅客申请离境退税的必要条件。本例中该旅客已将购买的旗袍赠予中国好友,未由旅客本人随身携带或随行托运出境,因此该旅客不能就其购买的旗袍申请离境退税。


以上回复作为国家税收政策宣传,内容仅供参考,具体情况应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要求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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